你好,吕某某(男, 44岁)与丁某(男,25岁)经事先预谋后,在某市窜上一公交车准备盗窃。当车行至 公交车站附近时,由被告人吕某某作掩护,丁某对车上乘客司某某下手,将其口袋中的钱夹偷出(钱夹内有人民币800余元)。此时,同车乘客李某某丁某盗窃,于是扭住丁某某,欲将其扭送公安机关。被告人吕某某见状,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李某某。李某某在同车其他乘客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吕某某制服,丁某趁机跳车窗逃跑。吕某某后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丁某跳车后,被车上一乘客秦某某持棍下车追赶。当秦某某追近后,丁某眼看难以逃脱,于是就与秦某某进行博斗。这时,和丁某在同一盗窃团伙的胡某某(15岁)正好在附近,丁看见胡某某后,就大声招呼胡某某快来帮忙。于是,胡某某就冲上来,用随身附带的水果刀连刺秦某某的胳膊几刀,致其受伤,胡某某与丁某一同逃脱。经公安机关侦查,最终也将丁、胡二人抓获归案。经法医检验,秦某某的伤势为轻伤。
经讯问,吕、丁、胡三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但丁某辩解说,在车上盗窃时,并不知道吕某某身上携带有刀子,也事前两人也没有说过作案被发现时,要用刀伤人。吕某某也交代,自己没有把带刀告诉胡某某。不过,据调查,他们同处一个盗窃团伙,这个团伙中有不少成员都有弹簧刀,盗窃时身上带刀也不少见。丁某某也有一把,只是这次作案时,身上没有携带
请问本案在刑法上应该如何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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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本案是共同犯罪,吕某虽没有与同伙商量带刀,但在案发现场使用刀具,同伙并没有制止,不违反犯罪人的共同意志。。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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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本案是共同犯罪,吕某虽没有与同伙商量带刀,但在案发现场使用刀具,同伙并没有制止,不违反犯罪人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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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共同犯罪!不影响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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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抢劫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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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