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xx大约1994年通过单位房改,获得了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房改私立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庭院面积为20平方米。大约在1995年,原告洪xx的父亲洪x在原告洪xx院基建了二层砖混结构的楼房并办理了原告洪xx的父亲洪x房产证(该房屋为一个大门进出,连为一体,房产证一个是原告洪xx的父亲洪x的60平方米,另一个是原告洪xx70平方米)。 2004年6月份,原告洪xx到德兴工作,离开了婺源,房产一直由其父母看管、居住。
然而,在2005年2月22日,原告洪xx父亲在未得到原告叶xx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和原告洪xx夫妻所有的私有房屋出卖给了被告,并且收取了房款,将该房屋两个房产证和房屋交给了被告李x。被告李x从2005年开始在此居住。
期间,原告的父母一直没有告诉原告,原告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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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代理不适用表见代理,因为没有表见代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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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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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五年内申请撤销,无权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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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