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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二人为夫妻,因夫有外遇与一女同居,现夫(法定代表人)私自把本人大部分和夫人全部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自己只占6%的股份,妻不知道,但夫还当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为伪造,但工商局给变更了。 1、怎么能撤消变更?2、因办公司时夫妻财产没有分隔公证,怎么办?3、工商局负什么责任?4、提供虚假材料是否违法?5、想把公司撤消进入财产清算如何操作?谢谢!

公司企业
2004-07-13 06:56:0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建议行政诉讼
    2、公司的股权应该是个人财产,虽然出资前都是共同财产,但出资时的投资协议以及公司登记中的股权证明应视为约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行为。(可能有争议)
    3、工商局承担更正登记的责任以及你因此花费的费用。
    4、公司清算条件在章程中有,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至于程序详见: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 同意康律师意见。需要说明的是,工商机关进行登记仅仅是进行书面审理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工商机关不承担因他人欺诈给你造成损失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 此纠纷已立案民二庭受理并追加受让方为第三者,但因夫妻财产没分割成立公司实为个人独资公司但一直以有限责任运营,法官认为股东地位不好认定所以虽然股东会议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伪造事实已得到认可)但无法判决,请问此纠纷属民事法院怎么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妻子的股东地位是否能恢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1,走民事诉讼这条路是正确的;
    2,认定股东的依据是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工商登记,公司内的股本在法律意义上是分开的,夫妻其他财产是否分开根本不影响股东的认定;不影响法院对丈夫转让行为作出无效的判决.据此完全可以恢复妻子的股东地位;
    3,工商局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青岛高志坚律师;13001670795,zhijianlawyer@163.com
    办案宗旨:追求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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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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