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6月20日,保险金额为10万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为除外责任。
蒋某有个十岁的独生子,其性格内向自闭,平时与人沟通困难。2006年9月9日晚间,蒋某因儿子未完成作业而责骂一番。因第二天是教师节,学校放假一天,蒋某及其妻上班,仅留其子一人在家。其子生气不能自控而纵火,致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以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除外责任条款为依据,提出因纵火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其纵火行为是故意而为的行为,属于除外责任,故予以拒赔。蒋某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哪方会胜诉?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