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文化机构(甲方)签署了《委托创作协议》。协议中规定,本人(乙方)受该机构委托,创作剧本《南山泉》,该作品各个文字版本的著作权、改编、汇编、衍生权在全球范围内完全转让给甲方。并约定,和该剧本相关的一切收益双方分成,在任何由该剧本以及剧本的衍生作品产生的收益全部支付给乙方之前,合约对双方的约束一直有效。
在乙方完成《南山泉》的创作并得到甲方认可期间,乙方不得再为第三方创作任何形式的作品。
合约中还指出,在乙方完成创作后三年内,乙方任何新创作的作品,乙方如果转让该新作品的任何权益,必须优先转让给甲方,并为甲方积极提供便利,除非甲方书面声明放弃该优先权,否则乙方不得和第三方达成任何新作品的权益转让协议,也不得自行行使新作品的出版权。
并且,如果合约作品《南山区》使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收益超过50万,那么甲方对上述优先权的享有期限,以甲方完全支付完所有乙方应得收益之日起之后的10年。
同时约定:本协议乃为甲、乙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权利及利而制定,并对甲、乙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基于人身特殊性不能继承的权利除外。
我想咨询的是:
1这个合约一旦签订,甲方是否等于有权终身剥夺我的自由创作权力?
2这个合约一旦签订,我的家属是否受此合约限制?他们独立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是否也已经为甲方所有?
3这个合约一旦签订,如果我违约,家属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在合约有效期内,家属独立创作的作品是否应该属于甲方?
4这个合约是否是无效合约?假如签订后我(乙方)违约,是否应该赔偿甲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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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从您所描述的条款来看,1、并不是剥夺您的自由创作权利,只是限制您后续作品的转让;也并非当然终身,取决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您的寿龄;2、您的家属不受限制;3、如果您违约,连带责任取决于夫妇间的共同债务承担之法律关系;家属的作品不属于甲方,因为只有您是乙方4、从该协议来看,并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当属有效;如果您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定承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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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会限制你创作的权利,只是限制你对外转让作品和发表作品的权利;2、家属不受此限制,除非这个协议到版权局登记;3、家属不会承担连带责任;家属创作作品不会受到限制,也不属于甲方所有。4、合约有效。如您违约,则可能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律师联系面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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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会限制你创作的权利,只是限制你对外转让作品和发表作品的权利;2、家属不受此限制,除非这个协议到版权局登记;3、家属不会承担连带责任;家属创作作品不会受到限制,也不属于甲方所有。4、合约有效。如您违约,则可能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另外,甲方优先权应加上“在同等条件下”的限制条件;还有优先权的期限,应该可以再协商,尤其是10年的那个,约定的不清楚,、不确定。
追问:如果优先权的期限,是对方蓄意模糊界限,所以不予协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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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并不是剥夺您的自由创作权利,只是限制您后续作品的转让;也并非当然终身,取决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您的寿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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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您所描述的条款来看,1、并不是剥夺您的自由创作权利,只是限制您后续作品的转让;也并非当然终身,取决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您的寿龄;2、您的家属不受限制;3、如果您违约,连带责任取决于夫妇间的共同债务承担之法律关系;家属的作品不属于甲方,因为只有您是乙方4、从该协议来看,并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当属有效;如果您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定承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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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