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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物业费要涨价,小区是有业主委员会的,这决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小区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公示、程序都有问题,是换届后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续签的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向物业公司收取了22万元的费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从未向广大业主公示过费用收支情况。

损害赔偿
2014-05-03 20:32:4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决定前款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物业费涨价是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而且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应当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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