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16周岁的女孩,该女孩提出要卖处,与网上沟通好价格8000元人民币后我为她购买了成都到上海的机票,并支付了100块的车费,到上海后在酒店我再次确认她是否要卖处,她表示后悔了,于是没有与她发生性交行为,但在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有发生口交行为(不同意我也不敢啊),次日离开酒店并未提供返程机票与车费,后该女说是我骗她到上海并强迫她口交,还强奸了她,并以向警方提供我的联系方式为要挟要我支付8000元赔偿,请问我是否犯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或强奸罪,抑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嫖娼行为,如属嫖娼行为应如何处罚,该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