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赵四, 被告:男,张三,被告:男,李四。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73547元;二、诉讼费用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四驾驶被告张三的农用翻斗车搞运输时,在村里附近路段发生故障,被告李四要求原告帮忙排除,原告在为被告排除故障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经鉴定,原告为六级伤残。被告在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后,拒绝继续支付其余各项费用。原告认为,虽然该车辆登记在被告李四的名下,但实际车主是被告张三的,李四只是该车辆的管理人,该车辆当时装载的也是被告张三的货物。原告是应被告李四的要求提供帮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为共同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