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如下:2012年6月20日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职位是售后服务工程师,其中合同附件有竞业禁止承诺书。承诺书中有一条是“本人承认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从公司处取得工资中的30%作为本人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报酬,本人确认该报酬为公司对本人承担本承诺的经济补偿”,我在网上了解到这一条其实不合法,但是说法不一。2014年4月11日我被公司解雇,由于当时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我,并只给了我1个小时时间办理离职,所以我也没有考虑太多。由于是被辞退的,所有给了我两个月工资。但是在最近找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好多公司知道我有签竞业禁止承诺书后都不愿意冒风险接收我。其实好多不存在竞争关系,由于都是做设备(不同类型)的,我感觉两年内找工作的压力很大。所以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解除竞业禁止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