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综合工时制合同违规吗?还有以前累积132小时加班工时工时留到停产按一比一调休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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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根本依据,须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才能签订。
2、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开始时间为实际用工时间,终止时间不确定,如果没有出现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劳动合同一直有效。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只能主动提出解除,但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种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好,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而不需考虑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己该怎么办。故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通常更为有利。
3、所谓综合工时制,是指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采用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决定的。
4、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果将以前累积132小时加班工时工时留到停产按一比一调休,没有区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分别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的,是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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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根本依据,须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才能签订。
2、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开始时间为实际用工时间,终止时间不确定,如果没有出现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劳动合同一直有效。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只能主动提出解除,但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种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好,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而不需考虑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己该怎么办。故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通常更为有利。
3、所谓综合工时制,是指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采用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决定的。
4、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果将以前累积132小时加班工时工时留到停产按一比一调休,没有区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分别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的,是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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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根本依据,须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才能签订。
2、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开始时间为实际用工时间,终止时间不确定,如果没有出现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劳动合同一直有效。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只能主动提出解除,但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种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好,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而不需考虑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己该怎么办。故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通常更为有利。
3、所谓综合工时制,是指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采用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决定的。
4、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果将以前累积132小时加班工时工时留到停产按一比一调休,没有区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分别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的,是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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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是需要到人社部门备案的,没有备案审批,一般认为是标准工时,不能上述所述调休。你可以考虑到人社局查询该单位是否备案为综合工时,在考虑计期周期内是否超过法定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仍然认为是加班。至于加班工资的补发,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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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