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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5月16---2011年10月16日产假期间,本人把个人的资料及手续全部交给单位到劳动局去办理生育津贴。在我休产假期间单位发了我5个月的基本工资,。现在劳动局把我的生育津贴(11728元)已经拨给单位,单位经过长达4年的核算2015年4月15日告知我可以拿生育津贴,我一看最后只剩775元,但是单位说生育津贴不能全额给个人。请问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4-04-21 16: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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