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放弃抚养费,实际上是一个由父母一方基于亲权行使代理子女进行财产管理的权利而作出的合同,这个合同抛弃了该子女要求父或母其中一方给付抚养费的财产权利,其成立的前提是保证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幸福,至少不能对其应有权利进行损害。但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子女,原则上限于财产法上的行为,而不及于身份上的行为,因为身份行为不容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只能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须代理人同意。”也只是指财产方面而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为权利人所处分的法律关系,不得为权利人所抛弃。离婚后,父母双方之间的解除,但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并未解除,父母仍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作出放弃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后,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给付。
抚养一方放弃权利,本身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是有效的约定,当然要履行了。但如果放弃抚养费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子女的受抚养情况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当然就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变更抚养费的条件了。所以,放弃抚养费不是简单能否追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