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户籍北京,被告户籍外地。北京基层法院已受理案件,但与被告联系不上,被告没有出席开庭,原告也与被告联系不上。北京法庭称没管辖权,要把案件移交被告户籍地法庭。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不是必须去被告户籍地法庭?还有没有别办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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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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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符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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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法官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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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您立案时己提交了北京是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法院不能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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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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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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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看有没有在北京居住满1年以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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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什么案件,一般的案件是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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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符合法律程序,可以变更案由,但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我们可以帮助您,如需帮助请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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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