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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工地上在一个星期以前开始第一次丢失脚手架扣件,数量约为70袋,每袋数量为25个。由于当时工期较紧,没有选择报警。在4月14日晚工地上再次丢失40袋脚手架扣件,后来心想索性安排人员夜间值班,想抓住小偷后再移交公安机关。昨晚小偷凌晨1点又出现后,我们报警后去围堵,结果由于工地地处公园,路口太多没抓住。后来经常将我带回派出所,做笔录时,民警说发生在一个星期以前的由于当时没有报警,现在不能立案。在笔录完成后,评估工地损失的数量为最近一次既14号晚损失的数量(既为40袋,1000个,每个1.5元)且金额按照销赃的金额来评估(实际被盗越100袋,2500个扣件,每个我们最低要赔偿4块,既1万元)。最后评估完我们的损失只有1500元了,我想请问这种立案的标准是不是合不合理的。

损害赔偿
2014-04-18 08:40: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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