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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无责。伤者为腰二椎压缩性骨折,接受微创骨水泥手术后七天出院修养,但出院医嘱中没有注明加强营养。在索赔中能否要求修养期间给予营养补贴?如果可以则应如何计算?谢谢!

交通事故
2014-04-17 12:12:27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赔偿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你好,最好让医院出具加强营养的证明。即使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证明,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伤势程度酌情判决一定的数额。建议申请法医鉴定,确定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如果需要帮助,电话联系。
  • 营养费和护理期是需要医嘱的,您复查的时候,可以要求医生加上。
  • 你好,可以提出。
  •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 是可以要求营业费用的。
  • 可以主张营养费的,具体建议能来电详谈。
  • 可以要,一天50元,如果需要起诉解决,可以申请做鉴定,你这情况一般是十级伤残
  • 您好!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支持部分营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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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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