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于2007年5月份进入武汉一家数码销售公司工作,2011年晋升为公司管理层,该公司总部在深圳,但签订的合同是武汉分公司,工作性质涉及到出差,阶段性会到南京,苏州,宁波,济南,青岛等位置出差,近期公司由于组织架构的调账,需要对我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提出几个选择:1.回深圳总部,工作另行安排;2.由于武汉分公司没有工作岗位,降职降薪回门店工作;
针对此事,有几点疑问想咨询:1.工作方面也会涉及到济南,青岛等几个分公司,是否也需要签订合同;2.每个月缴纳的“五险”的标准是否需要参考其他几个城市;2.签订合同上说明若工作地点调动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若不同意工作调动至深圳及降职降薪,针对本次的工作安排能否向公司提出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