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协议规定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50万元,5年内付清。男女双方另签协议男方拥有房子,女方享有居住权,,因为民政局工作人员说不用写进协议,所以当时这条就没有写,现在过了2年了,男方给了10万左右,却强制要求女方搬出去,女方可以拒绝吗?可以要求提前还钱吗?或者可以要求用房子抵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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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涉及居住权的约定是口头协议,如果男方不承认,女方会很被动,因为约定5年内付清,如今尚未到5年,所以无权要求男方提前还钱,除非约定分期付款,男方有部分到期款项未付清,可以要求支付到期未付的部分。是否可以以房抵债,需要双方另行约定。
追问:双方之前签的一份协议,是书面的,有签字和手印,只是在民政局没有写,协议上说自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生效的,这个不是书面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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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女方确实无其他房屋可居住又负担不起租金的,一般认为女方可以拒绝;当然,如果不是的话,因为没有写女方有居住权,那么男方可要求女方搬离;因为男方付款期限未到,所以女方不能要求男方提前还款。
追问: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上没有这条 但是之前两个人签的协议上面有也不行吗?应该是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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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拒绝,建议携带双方协议来律师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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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携带当时的离婚协议到律所详细咨询。能否强制执行房产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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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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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携带当时的离婚协议到律所详细咨询能否强制执行房产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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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