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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乙方先付了两万元定金,付款方式中,“有双方约定于2014年4月18日前甲乙双方同时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买卖,乙方同时再付给甲方房款******元。”的条款,之前没有约定公证委托买卖内容,现在双方因公证委托买卖的内容有争议(乙方要求甲方作全权委托乙方卖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公正,甲方因担心乙方一房两卖和其它资金风险,不想全权乙方,甲方只希望委托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房屋过户)。请问如果因为双方争议而没有去办理公证委托买卖,乙方也没有付款,过了约定的4月18日,是甲乙谁违约?

房产纠纷
2014-04-14 12: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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