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乙方先付了两万元定金,付款方式中,“有双方约定于2014年4月18日前甲乙双方同时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买卖,乙方同时再付给甲方房款******元。”的条款,之前没有约定公证委托买卖内容,现在双方因公证委托买卖的内容有争议(乙方要求甲方作全权委托乙方卖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公正,甲方因担心乙方一房两卖和其它资金风险,不想全权乙方,甲方只希望委托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房屋过户)。请问如果因为双方争议而没有去办理公证委托买卖,乙方也没有付款,过了约定的4月18日,是甲乙谁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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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去就是谁违约
追问:如果双方去了公证处,却因为公证内容的差别没有谈妥,没有公证成功,是谁违约?或者,我能不能单方去公正处做一个我愿意做公证且去了公正处的公证作为我没有违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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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