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房产因多种客观条件,房产证一直是大爷爷[我爷爷大哥]名字。大爷爷一九八七年去世,至今没有办理更名,房屋一直有本人及父母实际居住,现在要卖房子。大爷爷一个儿子[我伯父]是第一继承人,我们请他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把这个房产证弄活,然后让他给我们卖房子,但公证处审核出大爷爷妻子[2001年去世,大爷爷第三任,也是最后的妻子]与前夫还有两个儿子[姓韩],说他们也有权利,因此此事办理不下去了。这两个人从来没有出现过,没有和我大爷爷一家生活过,申请了公证处查询表格,去户政处查询也查不到这两个人。
现在要去法院走程序。与大爷爷儿子[我伯父]商量可以让他成为被告。连同他及姓韩的2人一起起诉。这3个人,一个是我伯父,两个是姓韩的。我去法院问,法院说韩姓2人没有与大爷爷及他妻子及我伯父一家三口户籍在一起,不用起诉,只起诉我伯父就可以,法院这样说对吗?
如果我起诉伯父,那么我必胜诉,因为我和我伯父[第一继承人]商量好了。他从来没有异议。现在我不明白如果剥夺他的继承权,我胜诉,那么我伯父的儿子也有两个,还有他妻子[应该算第二继承人吧],他还有权利继承吗,需要也起诉他们吗?
-
不需要,只需要对你大伯父做出诉讼即可。
-
问题复杂,可以来电咨询。
-
需要看你占有居住的事由
-
看你占有居住的事由情况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