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2年9月买了北京顺义的一处普通住宅,当时签订的是预购合同,合同中第三条注明了预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大小。第五条计价方式选择的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第十五条面积差异处理: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1种方式处理。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2013年1月收房时,开发商称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未变、公摊面积变大导致建筑面积增加,要求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补缴面积差异款。当时因急于收房,其他邻居大都补了房款,本人也签了补充协议补了房款。近期听说有些邻居当时没补这个钱也收房了,我想咨询一下您,我补缴的钱现在还能要回来不?有法律依据没?补充协议内容:经买卖双方同意,最终以某某元作为房屋所有权证立契价款,以实测建筑面积某某平方米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根据实测建筑面积比暂测建筑面积增加0.39平米,乙方需补缴房款3409元整。本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合同》中的冲突条款以本协议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