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多功能颈椎治疗仪的发明人,拟独自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该治疗仪的生产经营。但是 李某由于多年来从事该治疗仪的研究设计,积蓄全部花光,缺少资金。于是,他找到同学A帮忙解决一时之难,让A拿出3万元作为短期出资,与A约定:以李某独资的名义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公司,李某对公司全权负责,A的出资按照30%分享利润,直至A的资金全部返还换。我想问他们两个人的约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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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但“A的出资按照30%分享利润”的约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纠纷。建议改为“每年以公司利润的30%偿还”。
追问:额为什么合法的,他说是一人公司,但是他自己肯定也要出钱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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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尚有不明之处,律师有两点需核实:一是所说的按照30%分享利润,是指李某每年需支付30%利息,还是指李某每年支付公司30%纯利润给A?这两种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实质是借贷关系,无论公司盈亏,A每年都会得到30%固定收益。后者要承担经营风险,如公司不盈利或亏损,则A无法收回投资款。二是,你所说的直至A的资金全部返还完,是指本金3万元全部还完即可?A是否享有利息或分红?
总之,不同约定会产生不同法律效果。只要不违法,两人之间的约定应受法律保护。个案不同,不明之处,可来电或来所详询。希望我的答复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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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最好委托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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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