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离婚案,已经开了一次庭, 第二次发传票我丈夫他躲着不接,我本人不在国内我全权委托给律师了,律师说这个情况可以让我的家人先找到我丈夫,再通知他,由他告诉送传票的人把传票送给我丈夫,这样2次就行,到第次法院的人可以去抓他到庭,这样就可以判离婚,请问。是要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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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开庭一般都会签送达地址确认表的,如被告不接也视为送达,将承担不利后果;当然,能找到更好,如果他就是不出庭法院是可以拘传。但是能否判离婚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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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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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一方面是基于婚姻要慎重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方不出庭无法审理清楚案件事实。建议撤诉之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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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2003)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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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律师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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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可以拘传到庭,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缺席判决。 对公告送达的案件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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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告,民事的案件法院不会抓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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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律师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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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