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6日被告人特保得知与其同住青海省曲麻莱县约改镇浙江宾馆204室的被害人吴寒携带部分冬虫夏草后,产生抢劫念头,6月28日10时许,特保骗被害人架乘摩托车至曲麻莱约改镇定居点垃圾场,乘被害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镢头朝被害人头部猛击数下,被害人倒地后,又用刀子朝被害人喉部用力割两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后劫取被害人背上的装有冬虫夏草的小背包架乘摩托车逃跑。注:(1)被告人特保口称是两人作案,但没有另一人一起作案的证据,公安也没有排除另一人与特保没有一起作案的证据。(2)证据伤人的镢头没有找到,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特保抢劫杀人以成事实,被告人特保也供认不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