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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店前几天无意雇佣一名童工。因这位员工持有身份证。我就以为已是成人。后因这位员工自己自动离职仅干了7天,还无故旷工2天,按照店内规定,不予发工资。后来这名员工告到了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经双方协商已把工资结清。劳动局还要罚款5000元。我想问一下有这个规定吗?何况我们也是无意识的,这名员工是98年出生的,但是生日是六月份的。而且是她自己主动来应聘的,我们没有任何的强迫。麻烦您帮着解答一下。谢谢

民事相关
2014-03-27 23: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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