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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长期生活在农村的一位居民,无去工作一天,与农业人口结婚[户口随着转入],二十多年以来和丈夫勤劳耕作家乡一片沃土,居住在现库区移民淹没线下。 从2001年3月25日起市人民**发布公告,居住在库区淹没线下不能再批地建房,随着儿女逐渐成长,我家的二间旧房已不够居住,并于2003年在库区外城关购买一小套高价二手商品房,作临时过渡房居住。 现在县库区移民局说,我是非农业人口,库区外有房子,我本人不能进入移民生活安置。其理由:是根据县<移民生活安置>文件第4条规定;户籍在库区村,库区外无房产,常住在库区村的非农业人口(不含干部、职工)之规定。而领国家财政工资的老师,又可以根据文件中第7条规定;配偶或配偶及其子女在库区内并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且在库区外无房产的干部、职工。从而堂而皇之地进入生活安置。 依据市人民**下达库区移民生活安置文件精神,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分配;(1)库区常住的在册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我本人是符合市里的文件但不符合县里的文件,且套房又是公告以后才购买的,这样农村居民应该怎样安置为妥,欢迎大家提出宝贵的建议。

其它综合
2009-05-24 14:54: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