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中介以及房东签订了三方买卖合同,也付了订金三万。因为我想做的产权名字是我在龙岩的父亲的,因为外地户口限购,当时中介说多花八千托关系做个纳税证明,就能够做我父亲的名字。所以我在合同上附加了一条:“我可以指定产权人名字,并且如果因为指定产权人提供的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存在瑕疵而无法办理收件过户,合同解除,甲乙丙三方免责。”现在,我父亲不同意我花钱拖关系去做假的纳税证明,怕影响我个人前途,我决定不买这套房子了,那么,我可以依据这一个条款要回我的定金吗?中介可以以我违约为由,扣押我的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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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合同有效 条款也是有效的 建议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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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所说的情况,你可以解除合同三方免责。
追问:谢谢叶律师,现在的问题是,我去房产公司找这个经纪人,经纪人避不见我,我该向何部门或者什么地方表达我的诉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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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方避而不见,你就选择起诉解除合同。
追问:谢谢 律师。现在大方向不懂我是否占理。我没办法办理提供福州的社保证明,算不算是“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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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