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退还问题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 我和高某是自己谈的恋爱 在追求过程中 因为女方曾经是离异 男方未婚 女方提出过试婚 男方就以开房为目的说不会办出格的事 但是男方趁女方睡着发生关系 现在拒不承认 因为女方没证据 但后来男方慢慢感动了女方接受了男方 两人开始正式交往 男方家里才找的媒人然后接下来就提到结婚 但是女方因为离异 已经很害怕再婚 可男方那时候对女方还有耐心才能把事情弄到现在 女方提出想在了解一段时间 可男方不同意 坚持那天结婚 不结婚就退钱以此要挟 女方无奈 中途没有把事情谈妥 隔了几天也就是举行婚礼的前几天男方带人跑到女方家里把之前送给女方的手机拿走了 然后又起诉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还在平时一些朋友嘴里听到他毁我名誉的事情 难道没证据就要这样顺从他吗 各位律师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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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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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建议带上您的材料来所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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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大事,协商解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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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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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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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