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早教,一节课都没上,学校搬走,退部分学费。原因是签的合同有写部分课程在半年内没有完成视为自动放弃。而本人因根本没细看合约不知,又因突然怀孕不便没去上课。既然是以课时计较算而不是以学期计算的课程何以有超过时间自动作废之说,而且在明知我一节课都没上的情况下也没有告知或提醒有这样一条单方面的\"规定\"(应该说是注意事项)。学校以有合约在先而我已超过时间为由,不予退返只退返部分学费。请问一节课都没上是不是只有签合约没有构成事实不具约束性?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