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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A将整车承包给一个自然人拆解,该自然人在A公司的一个分公司场地进行操作,这个分公司是没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该场地也不符合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7个条件。A公司还是本人所在地级市的唯一一间汽车回收企业,下面每个区的都有一个物质回收公司挂靠该公司进行汽车回收业务。承包合同当然是列明由该自然人负责拆解。但自然人现在违规将承包拆解的车辆整车出售被查处了,承包价格按双方笔录是稍微超过了拆解后的废旧物质价格。请问A公司是否违反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叙的禁止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的条款?如果不是,应该是违反了那条?挂靠的方式是否合法?

合同纠纷
2014-03-13 15: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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