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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北京注册的公司在广州以北京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广州未注册,有实际经营场所和数十名员工)与员工之间并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与员工签订了书面责任书。责任书的签名是法人代表(有该公司名字的全称),没有公司公章,所有在广州的业务均没有公章,全部是法人亲自签名。请问?发生劳资纠纷后,员工与该企业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人的签名代表公司还是只是个人行为?

劳动纠纷
2014-03-12 22:09: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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