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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进入合肥一家房产营销公司,底薪1700元(满勤100、餐补100),在年底放假之前说过年期间都是带薪休假。而我在2014年2月28日当天离职,(28号未上班)现在去看了工资,工资只有1038.问他们怎么回事,老总说:过年初一到初七的工资没有,因为我在2014年2月离职就不给,如果在公司上班就作为员工福利,当做人情。现在离开了就没必要留人情了?请问一下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有无工资?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可以找劳动局吗?

劳动纠纷
2014-03-12 07:22: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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