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高中老师,学校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属于聘用制,学校称为临聘老师,没有正式编制。2013年,校长让老师们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我主动提出辞职。自2008年9月到校教书直至2013年6月向校长口头提出辞职(因校长强行规定聘用教师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职),因为学校7月就放暑假了,我7月完成所有学期工作才离开学校。离职时校长允诺补发两个月工资,可是以暑假为由,工资只发了7月和8月。暑假期间是所有教师都发工资的。我多次向校长讨要补发工资,校长允诺说让财务安排补发,可是直至2014过年都没有发。我2014年后向校长讨要,校长大言不惭的说我就是出尔反尔了,不发了。我说,若是违反约定,那就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校长说我就是想出名呢,尽管去。我有存折作为这几年的工资凭证。另外学校头三年是没有给我购买基本社保的,就是说我工作了6个年头,学校只给我买了2年基本社保。学校没有购买医保和其他保险,更别提公积金了。另外学校还扣押着所有聘用制老师的学历证书。请问自动离职教师的工龄和补贴怎么算?我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