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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高中老师,学校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属于聘用制,没有正式编制,我自感工作辛苦,待遇低难以为继,前途无望。加上2013年,校长让老师们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我主动提出辞职。自2008年9月到校教书直至2013年6月向校长提出辞职(因校长强行规定聘用教师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职),因为学校7月就放暑假了,我7月完成所有学期工作才离开学校。离职时校长允诺补发两个月工资,可是以暑假为由,工资只发了7月和8月。暑假期间是所有教师都发工资的。我多次向校长讨要补发工资,校长允诺说让财务安排补发,可是直至2014过年都没有发。我2014年后向校长讨要,校长大言不惭的说我就是出尔反尔了,不发了。我说,若是违反约定,那就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校长说我就是想出名呢,尽管去。我有存折作为这几年的工资凭证。另外学校头三年是没有给我购买基本社保的,就是说我工作了6个年头,学校只给我买了2年基本社保。请问自动离职教师的工龄和补贴怎么算?我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吗?

劳动纠纷
2016-05-23 23:17:0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主张未足额发放工资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六个月经济补偿金和四年的社保补缴。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更详细答复需要更多事实经过与材料,欢迎电询。
  • 如果你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持相关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证据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根据仲裁结果到法院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如果您是与老板个人建立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可以持身份证、起诉书、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材料到法院起诉解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单位的财产。如果单位的财产被拍卖、变卖,员工的工资应该予以优先支付的。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 ;  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是对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以前的工作年限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的补贴。1992年6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工龄补贴。每个职工应领取的工龄补贴按下述规定计算:  (1)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补贴面积  (2)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计算。2000年年度工龄补贴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9元。  (3)职工领取补贴的工龄,从职工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至1992年;1992年以前已离(退)休的职工,其补贴工龄计算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4)无房职工可按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全额计算工龄补贴;未达标职工按已购住房与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计算工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摘要: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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