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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1年12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并与2013年11月21日鉴定出来为9级伤残,,且鉴定结果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请问我的误工期应该如何计算。是否应将法定假期从总的时间了减去

交通事故
2014-03-06 13:26:2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将法定假期减去,误工费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感谢您的咨询,望采纳。如还需帮助,欢迎来电咨询。
  • 具体问题建议电话咨询。
  • 不将法定假期从总的时间了减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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