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于2006年过世,当时就财产问题与奶奶有过一个简单的协议,当时给奶奶现金一万,作为她继承的父亲遗产,其余全部给本人(包括未有产权的父亲原单位分的职工宿舍,租赁关系),后来奶奶于2008年过世,但是2012年,原单位的宿舍由政府征地拆迁,经补偿后可以换购一套安置房,但是房产证还是登记的父亲的名字,现在拆迁办要求去过个公证书,这样就能直接登记本人的名字,但是在公证的过程中,本人奶奶也有继承权,现在亡故,奶奶的其他子女有转继承权,请问之前签署的分财产的协议能有法律效应么?如果没有,那要怎么处理转继承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