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01.26晚19:45分左右直行经过十字路口时与右转的公交车相撞,造成我左上肢挫裂伤,左前臂挤压伤。在事故科做笔录时公交司机说我闯红灯,我自己是绿灯直行,但是十字路口监控未拍到事故经过。交警大队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是否闯红灯行驶,无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我因为交通事故总共住院33天,医药费共花费1.5万元,其中对方支付9000元整。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应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诉讼的情况下将会怎么划分责任,及相关的赔偿问题是怎么承担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