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所属的某项目欠付A公司钢筋款110余万元,后A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B公司并书面通知甲公司。B公司为实现该债权将我司诉至法院,要求我司支付110余万元本金及约13万元利息。
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若开庭审理我司必然败诉,将支付本金、利息和诉讼费。故甲公司在案件初期即确立了力争通过与B公司和解,仅支付本金而不承担利息和诉讼费用的处理方案。为争取更多谈判筹码,甲公司尽量拉长诉讼审理时间,在答辩期最后一天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开庭时间。B公司在得知甲公司申请管辖权异议后即主动联系甲公司,试图劝说甲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甲公司随即向B公司表明,其明知管辖权异议无法成立,但仍会坚持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后提出上诉以拖延审理期限。如乙公司想尽早讨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