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入一家单位,合同2年一签,今年2014.3合同到期期,劳务派遣公司通知我与我到期终止合同,并告知补偿金为6.5个月,理由是:从2008.1.1新劳动合同法执行算起,以前的都不能算。本人已连续在这家劳务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工作了14年。请问:我可以主张补偿12个月的工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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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能获得赔偿28月工资。你单位的理由于法无据。也不是按你所说的从08年开始计算赔偿12个月。需要帮助,可电或留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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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14个月工资的补偿。。建议请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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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主张14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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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为由,你的主张难以获得仲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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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印合同到期而不续签的话,之恩能够从2008年起计算。 如果是其他原因接触合同的,按工龄计算。另外你可以要求其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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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公司说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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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14个月工资赔偿。
追问:为什么可以是14个月的补偿?它的法理依据是什么?谢谢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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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