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座房子共用一堵承重墙,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如果这两座房子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权属主体取得权属之前,由同一权属主体拥有权属,则这两座楼房对于共用承重墙的情况均无过错。如果在这两座楼进行权属区分时,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应认定两座楼共用的承重墙归这两座楼的权属主体共同共有,任何一方权属主体无权单方作拆除等处分。
第二,如果这两栋楼不曾属于同一权属主体,要看这两座楼共用的承重墙位于哪一方权属主体的土地。
1、如果承重墙的建设方因建设承重墙占用另一座楼的权属主体的土地,而土地权属主体对土地占用表示同意,但表示保留该被占用土地的权属,或没有表示放弃、转让被承重墙占用的土地,则该承重墙应归被其占用的土地的权属主体所有,但允许承重墙的建设方在自己房屋寿命内使用该承重墙。当被占用土地的一方在后来与建设方共用该承重墙时,如果共用承重墙不影响建设方房屋的安全和居住使用性能,则建设方无权表示异议。
2、如果承重墙的建设方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承重墙,则承重墙的权属归其建设方兼土地权属主体所有。承重墙建设方兼土地权属主体允许邻居共用这堵承重墙建造房子的,邻居的房子建造之后,邻居在其房屋使用寿命内与承重墙所有权主体对承重墙享有共同的使用权,承重墙的所有权主体在邻居房屋的使用寿命内不得对承重墙作拆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