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中被告所主张的债务,其中一笔为65万元,债权人出庭作证,法院未予认定。判决送达后,在上诉期限内,被告和该证人到证人户籍地的另一法庭针对该65万元债务自愿达成分期偿还的民事调解书。并以该调解书作为前案上诉和重审的证据予以提交。对被告和证人的这一行为性质应如何界定?前一案原告发现后,以被告和证人恶意串通、调解书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调解书,依法如何处理为妥?
2.前一案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对上述65万元的债务,以业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由予以认可。如此处理当否?
3.前案原告怎样做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权?是否应请公安机关介入进行侦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