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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派遣制用工。派遣单位在去年12月8号给我发了工资9号合同到期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转为用工单位合同制员工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12月下旬单位给我发了一部分工资。税务局通知我去补交个人所得两处以上所得税,这个法律依据是什么?而且我已经和原派遣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也算两处所得吗?

合同纠纷
2014-02-27 13:52: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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