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透過中原代理在惠陽買了一個預售商品房光耀馬克住區
合同內寫必需在2013年10月30日或以前交房,否則按違約金房價萬分之一每天賠償直至交房為止,在2013年11月中旬我收到發展商在2013年10月29日發出的不能交房通知以天雨為由,至今延期交房100天有多,合理期限三個月也超過了,但是合同內寫延期交房180天以後方有權解除合同,現在我是否有權以超過合理期限解除合同?另外如果要180天以後才能解除合同,哪麼如果發展商的郵件日期是在179天寄出,我在195天才收到交房的郵件,假設在181天我憑合同條款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