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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个公司(均为自然人投资,主营业务均为瓶装工业气体销售)欲整合资源,统一管理。目前采取的方式为上述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新投资成立了一投资公司反过来收购上述公司(该投资公司对被收购公司控股),自然人股东因溢价转让的股权收益是否有合理的方法规避个税?是否有更好更合理的转让方式进行避税?

公司企业
2014-02-24 21: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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