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4月17日因神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经手术治疗,公司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医疗期规定》给了12个月的医疗期,2012年4月16日医疗期完了后,公司安排保卫科门卫上班,2012年7月底又因旧病复发,从2012年8月1日起请假治疗到2012年12月31日,病好后,2013年1月1日再次回到岗位上上班至年2013年9月25日旧病再次发作很严重,请病假5个月后,公司不给病假我治疗休息了,说我医疗期完了,我工作工年16年了,从1997年参加工作至今,公司说以前生病治疗的医疗期和现在的医疗期一起算,我这次旧病发作前上了9个月班,,医疗期可以这么算吗??怎么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