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去年12月份交的的首付款,今年元月份交的契税。由于今年房贷的改革,(我是单身离异人士)银行贷款做不下来,我要求退房,售房部也说可以给退了,有2个条件:1:售房部交的税收由我承担,申请退房的所有费用由我支付,房几时卖掉几时才给我钱。2;更改户主名,更改户主名的所有费用由我出,另外还要给售房部10000元的更改费。我感到2个条件都很过分,不能接受。主要不是我人为条件所致啊。当初买房时候我已经说明我的情况了,对方给予承诺是可以做贷款的啊,退房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我承担吗?请律师帮帮我。多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