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请教的问题:我家于2009年9月26日和开发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对方借故将协议带走,直到2013年2月4日在我方的催要下才将协议返还给我们。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协议中增加了一些原先我们不知道的内容。由于我们的诉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2014年2月2日我们上诉至中院,要求法院撤销对方在协议中增加的内容。请问:我们还算是在除斥期间之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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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有证据,否则,起诉维权较难,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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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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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的合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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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时效的问题 , 您可以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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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