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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的柴油大货车是否报废

其它综合
2014-02-23 19:55: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因此,你可以对照上述规定,确定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