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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合同中的甲方即出租方,我和乙方就承租方签订了10年合作经营合同,现在乙方因经营不善想提早解约,在合同中有规定,如乙方因经营困难需提早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以当初支付的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初在合同中乙方对于我的违约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金额远远大于保证金金额,所以我提出,在补充合同中增加了3个月的违约金,条款是这样的,如有一方违约,将赔偿对方3倍的租金,那实际现在我已经没收了他的保证金是否再可以追讨他3个月的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呢?

合同纠纷
2014-02-20 1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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