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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应届毕业生,在一个会计事务所上班,当时去的时候谈好了,试用期1-3个月,说是试用期没有工资,等试用期过了可以转正,转正后1500一个月,可是我干了3个月后,事务所的老板用人手足够为由把我辞退(或者理解为不发工资,不转正)。在我工作的第二个月时,我有问他什么时候转正,他说还要考虑下,也并没有直接对我说不要我,等到满了3个月的时候才跟我说的。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劳动法中有没有针对这样的事有规定,我的权益可以受到保护吗?

合同纠纷
2014-02-19 22:20: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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