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家装修公司签了合同,总造价57700元,设计费3000元,中途增项价格也有7000元,13年8月底签单,合同工期65天,也就是应该10月底交工,但是到现在为止窗帘盒、一部分墙面还存在裂缝,已经修补了三四次;还有影视墙有明显的墙面不平,踢脚线弯曲;年前和监理与工长谈过,我们希望给我们拆了从新做,但是工长不愿意,说由于墙面不平赔偿我们三千五百元。但是我们并没有同意包括工程延期的赔偿,他们不愿意赔偿,说我们的墙面出现裂缝只能按照维修,但是我们尾款还没有交怎么就成维修了啊。合同上写着:“工程由于乙方(公司)施工或主材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时,按照主合同规定,每延期一天,按照签单额的千分之2进行赔付。只有某一项或几项延期的,乙方对按期完成部分不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